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大华核字[2022]000470 号
大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Da 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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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1-2
二、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 1-10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前 次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鉴 证 报 告
大华核字[2022]000470 号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
日升)编制的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
一、董事会的责任
东方日升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前
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的规
定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东方日升《前次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
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
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
以对东方日升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
取合理保证。
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询问、检查、重新计算以
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
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鉴证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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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核字[2020]005112 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我们认为,东方日升董事会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
报告》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
监发行字[2007]500 号)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东方日
升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需要说明的是,本鉴证报告仅供东方日升申请发行证券之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东方日升证券发行
申请文件的必备内容,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秦睿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夏坤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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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一、前次募集资金的募集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批复》(证监许可[2016]2961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 4 名特定对象
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27,596,017 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
民币 14.06 元,募集资金总额 3,199,999,999.02 元。截至 2017 年 3 月 28 日,公司实际已
向林海峰等四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普通股(A 股)227,596,017 股,募集资金总额
3,199,999,999.02 元 , 扣 除 承 销 费 、 保 荐 费 、 验 资 费 、 律 师 费 等 发 行 费 用 人 民 币
45,959,999.81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154,039,999.21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
于 2017 年 3 月 28 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大华验字[2017]000142 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
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公司按照《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以下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的
存储专户,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银行名称 账号 初始存放金额 截止日余额 存储方式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39760001040010215 3,156,539,999.21 0.00 活期
公司宁海梅林支行
中国银行跃龙支行 363672216034 ― 0.00 活期
浙商银行宁海支行 3320020910120100017357 ― 0.00 活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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