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铭达: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年2月修订)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

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章 职能部门及职责分工

  第三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管理及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管

理的具体工作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第五条  证券事务办公室具体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当董事会秘书

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六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

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拟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

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核并交由董事会秘书

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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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

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配合做

好内幕信息管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对外报送、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行内

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

息知情人不得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

供内幕信息。

  第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

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

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行为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法行为的,公司将积极协助证券主管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积极协助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应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等必要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将上述保密事宜及违反保密责任可能

导致的法律责任事项告知有关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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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

详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

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

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并做好以下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一)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表格,公司

应就此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二)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

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表格,公司

应就此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三)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或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

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表格,公司应就此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四)  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

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但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

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

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

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备忘录的内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

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备忘录内容涉及的相关人员

应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

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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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悉的时间等。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应比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内幕信息管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对外报送应按

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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