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
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和《天津经纬辉开光电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规定的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
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
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
务等工作三年以上的工作经验。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
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公司聘任的会
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三)董事会秘书应当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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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4、本公司现任监事;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
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文件和资料;参
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
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 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监
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
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
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
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其
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
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保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册,控股股东及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文
件和会议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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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
他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会秘书为
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
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
息。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和解聘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经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
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
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表现等内容;
(二)候选人的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候选人取得的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深
圳证券交易所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未提出异议的,公司召开董事会会
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
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在此期间,
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
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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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
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
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
料。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
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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