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来股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证券简称:中来股份           证券代码:300393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二零二二年一月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

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中来光伏新

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

来源为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激

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

分次获得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

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并且该限

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060 万股,约占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08,962.7358 万股的 2.81%。其中首次授予

2,512.9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08,962.7358 万股的

2.31%,占限制性股票拟授予总额的 82.12%;预留 547.1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08,962.7358 万股的 0.50%,预留部分占限制性股票

拟授予总额的 17.88%。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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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

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

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

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2 元/股。预留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同。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

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326 人,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时公司员工总数的 12.59%,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人员。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

存续期间纳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每次权益归属以满足相应的归属条件为前提条

件。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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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激励对象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8.4.2 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

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

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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