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源环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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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

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应当保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

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证券部负责协助董事

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和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统一负责对监管部门、证券公司、新

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和服务工作。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

盘、录音(像)带、光盘等可能涉及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或资料,须报

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后,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

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都应

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

记、报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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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

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

交易或配合他人操作公司证券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

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

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

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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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认定的其他事项。

  (二)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包括: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

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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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

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见附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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