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的豁免情形

15条规定,可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情形五: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79%,相关日常关联交易事项需要履行董事会批准程序。根据银保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以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上述关联交易需履行如下程序:

关联交易为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权利与义务转移的常见方式,但由于关联方的隐蔽性、交易形式的复杂性、作价的公允性、交易实质内容的合理性等因素导致难以衡量,关联交易往往披着“公平、公正”的外衣被用于进行利益输送,因此关联交易为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事项之一。但是,关联交易并不必然导致对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损害的后果,合法合规合理的关联交易可以起到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加强协同效应等作用。针对特定情形下的关联交易,由于其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交易程序的公平、公开性,交易所豁免了上市公司部分关联交易的审议和披露义务。

他山咨询通过整理沪深两市相关规则,梳理了各个板块关于可豁免关联交易审议程序或信息披露的义务的各项情形,供上市公司参考,具体如下:

可豁免的情形

(一)深主板

(二)创业板

(三)沪主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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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科创板

相关案例

情形一:公开招标、公开拍卖

案例一:深主板上市公司QXGF全资子奇信建工与新余市建筑设计院以联合体形式中标新余市反山棚改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中标金额为人民币24,772.00万元(含设计费,设计费为本工程最终经财政和相关政府部门审核后的建安工程费×0.6%)。

奇信建工拟与新余聚祥就上述中标项目签署相关合同,具体合同金额及相关条款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鉴于新余投控为公司控股股东,同时新余聚祥为新余投控的全资三级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拟签署中标项目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因上述关联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该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由于该工程系奇信建工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竞得,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14条规定,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并已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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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沪主板上市公司LYTZ通过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以公开挂牌方式出售持有的参股公司金交中心6%股权、鲁银小贷30%股权。截止挂牌期满,分别征集到受让方国惠基金、国惠资产。公司以协议转让方式将持有的金交中心6%股权转让给国惠基金,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4,327,300元;将持有的鲁银小贷30%股权转让给国惠资产,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8,144,500元。

摘牌受让方国惠基金、国惠资产与公司系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2.15条规定,可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情形二: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沪主板上市公司NHGS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批准《关于控股子公司广靖锡澄公司参与认购江苏租赁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广靖锡澄公司以现金方式按其持有的江苏租赁的股权比例,参与认购江苏租赁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

由于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是公司及江苏租赁的第一大股东,因此该项决议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现金方式认购江苏租赁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可以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情形三:接受关联方担保和财务资助

案例一:创业板上市公司LYD及子公司因经营周转需要,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由关联人实际控制人及配偶提供担保,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述连带责任保证事宜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已于2021年10月1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该事项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案例二:沪主板上市公司TPGF于2021年9月29日召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接受关联方担保和借款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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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公司经营发展,公司关联方吴某华、陈某琦拟分别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无需对该项担保提供任何抵押或反担保。

为支持公司经营发展,公司关联方吴某华、陈某琦、安吉众虹拟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的无息借款,借款期限为1年,额度循环使用。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无需对该项借款提供任何抵押或担保。

吴某华、陈某琦、安吉众虹是公司关联方,本次担保和借款均为无偿提供,同时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无需对上述担保和借款提供任何抵押或担保。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相关规定,本次担保和借款事项可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情形四: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

科创板上市公司XYW于2021年8月26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本次增加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25,000.00万元。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增加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事项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交易对方出具的保密要求文件,本次交易对方等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按照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公司已根据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填制《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审批表》,履行了信息豁免披露程序,因此公司对本次关联交易的部分信息进行了豁免披露。

情形五: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沪主板上市公司TLWL对2021年度扣除铁路运输清算相关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为17,378.12万元,为公司2020年末净资产的2.79%,相关日常关联交易事项需要履行董事会批准程序。中国铁路总公司于2018年开始实施新的《铁路货物运输进款清算办法(试行)》(铁总财〔2017〕333号,以下简称“《新清算办法》”),由此公司与中国铁路总公司(国铁集团)所属的各铁路运输企业之间因执行行业统一清算政策所产生大量的路网清算关联交易。由于该清算办法确定的清算价格是行业制度的组成部分,不属于商业定价,属于行业管理定价,并已报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具有国家定价的属性,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一方与另一方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定价为国家规定的可以豁免按照关联交易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的相关规定,但为了投资者更充分的了解相关情况,公司将相关的清算关联交易事项一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公司已于2021年4月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经非关联董事全部同意,审议通过了《关于对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的议案》,4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该项议案。

情形六(沪主板):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上市公司和其他法人或组织的独立董事且不存在其他构成关联人情形的

沪主板上市公司GYYH于2021年8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1年度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部分关联方开展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关联事项表决。上述关联交易均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公告,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银保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以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上述关联交易需履行如下程序:

(一)因公司独立董事戴某强先生担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且不存在其他构成关联方的情形,公司与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的规定;公司拟与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展的业务额度构成银保监口径重大关联交易,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公告,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因公司独立董事刘某宏先生担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且不存在其他构成关联方的情形,公司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的规定;公司拟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的业务额度构成银保监口径重大关联交易,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公告,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因公司独立董事刘某宏先生担任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且不存在其他构成关联方的情形,公司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的规定;公司拟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的业务额度构成银保监口径重大关联交易,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公告,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创业板和科创板对于独立董事任职是否构成关联关系有其特殊规定,具体如下: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7.2.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三)由本规则第7.2.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五章 释义

(十四)上市公司的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7.由本项第1目至第6目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情形七(沪主板):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向上交所申请豁免适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沪主板上市公司SHDY拟与吴中金控等共同发起设立上影吴中文化科技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具体以工商登记为准),基金总规模为人民币10亿元,其中公司认缴1.05亿元。

本次交易的出资主体之一上影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为公司参股公司,公司董事同时担任其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相关规定,上影资管为公司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额达到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以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0.2.7条的规定,鉴于本次关联交易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本次关联交易符合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截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除已审议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公司与同一关联人的未发生关联交易,公司与不同关联人亦未发生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

本次参与设立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已于2021年4月23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已发表同意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0.2.7条的规定,鉴于本次关联交易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本次关联交易符合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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