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远增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博远增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一月

  鉴于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博远增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执行。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 5001 号深业上城(南区)T2 栋

43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 5001 号深业上城(南区)T2 栋

4301

  法定代表人:钟鸣远

  成立时间:2018 年 12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8】192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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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

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

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

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

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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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博远增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二)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

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若有

抵触的,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含国债、央行票据、地方

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

具、国债期货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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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参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投资,也不参与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的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

行。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基金托管人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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