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之
法律意见书
二�二二年一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曾使用“福建鸿博印刷股份有限
公司/鸿博股份 指
公司”的企业名称
《股票激励计划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指
(草案)》 (草案)》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拟根据《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本次激励计划 指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实施的股权激励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考核办法》 指
施考核管理办法》
按照本次激励计划之规定获授限制性股票在公司(含
激励对象 指 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
干人员
激励对象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
限制性股票 指
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公司股票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薪酬委员会 指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
本所 指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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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
法律意见书
致: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鸿博股份的委托,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就鸿博股份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鸿博股份如下保证:鸿博股份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
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
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
误导、疏漏之处。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
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做
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
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
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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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鸿博股份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
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
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
鸿博股份于 2007 年 3 月 19 日系由福建鸿博印刷有限公司以经审计后净资
产折股的形式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证监许可[2008]522 号”《关于核准福建
鸿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鸿博股份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股票 2,000 万股。经深交所发布“深证上[2008]54 号”《关于福建鸿博
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同意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在
深交所上市,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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