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凯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经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4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凯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的信息收集与管理办法,保证公司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秘办负责管理公司重大信息及其披露。公司董秘办是董事会的日常办
事机构,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具体执行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以下统称“子公司”)。
第二章 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董秘办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
“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支机构负责人;
(二)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五条 报告义务人因工作关系而了解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在该等信息未公开披露
前,负有保密义务。报告义务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司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会影
响社会投资者投资意向,或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尚未公开的信
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内幕信息;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所列重大事件;
(三)公司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披露前,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的内容;
(四)公司回购股份,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五)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七条 公司(包括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控股或参股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
情形时,以及在其持续变更进程中,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
地向公司董秘办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信息。具体包括 但不限于:
(一)拟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二)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三)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四)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五)公司、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
4.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下列活动不属于本款规定的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
资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
产);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日常经
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除外。
(六)公司、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本制度第六条第(五)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8.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七)应当及时报告诉讼和仲裁事项;
(八)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9.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公司、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公司、子公
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11.公司、子公司的核心竞争力面临重大风险的任一情形:
(1)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取得,或者使
用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
生较大变动;
(3)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被淘汰的风险;
(4)放弃对重要的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控制权。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形。
(九)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
电话等;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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