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路钢构:监事会关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核查意见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核查意见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5 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讨论了公司《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监事会认真审阅相关会议资料并经全体

监事充分讨论与分析,现就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制订员工持股计划的程序合法、有效。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

符合《指导意见》、《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3、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指导意见》、《规范运作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

有人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长效激励机制,使公司员工和股东

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

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在本次监事会中,因监事仰春景女士、职工监事胡耿武先生拟参与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其作为关联监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故本议案非关联监事人数不足监

事会人数的二分之一,根据《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监事

会无法对本议案形成决议,因此监事会直接将本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2 年

员工持股计划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沈晓平         仰春景        胡耿武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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