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熊: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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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1)承义法字第 00101 号

致: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

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熊”)的委托,指派鲍金桥、夏旭

东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大地熊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大地熊第六届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14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

《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

集、召开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大地熊股东和授权代表共 17 名,持有大地熊

52,661,807 股,均为截至 2021 年 4 月 22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大地熊股东。大地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及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三)《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宜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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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提案由大地熊第六届董事会提出,并提前十五日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

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

决程序,采取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

了投票表决。关联股东熊永飞、曹庆香、谭新博、衣晓飞、董学春、陈静武、王

自以、何平、李大义、王兰兰、陈先勇对《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回避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

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

东代表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941,8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941,8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941,8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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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大地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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