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
们作为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
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认真审查了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的相关议案,经讨论,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
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1 月 24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
《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
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优秀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提供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的计划或安排。
1
6、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授予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及表决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1 月 24 日,并同意以 16.97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
条件的 158 名激励对象授予 240.6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授予 4 名激励对象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42.40 万股,授予 154 名激励对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198.20
万股。
(以下无正文)
2
(本页无正文,为《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
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孔小文 袁鸿 杨月彬
2022 年 1 月 24 日
3
原创文章,作者:hkdnat2,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baike.d1.net.cn/96968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