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尔德: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沃尔德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 2022 字 0124 第 0054 号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 2022 字 0124 第 0054 号

致: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

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尔德”或“公司”)的委托,

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的精神,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依

法对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前已发生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

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以及应公司要求的其他有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

会议审议事项的内容以及会议审议事项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问

题发表意见,具体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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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2 年 1 月 8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

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投票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

议事项、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

   2022 年 1 月 18 日,公司公告了《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

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 月 24 日下午 14:30 在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八字路

1136 号,嘉兴沃尔德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

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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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公司股东出席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在现场出席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

共计 8 名,均为普通股股东,合计持有的表决权数量为 40,383,246 股,占公司总

表决权数量的比例为 50.4790%。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的资

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20 项,具体如下:

   1.《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条件的议案》;

   2.00《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

案的议案》;

   2.01 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2.02 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2.03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2.04 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2.05 发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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