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乐健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年1月)

          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发行的股票或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的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

披露的信息或事项。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在符合条件媒体

上公告信息。

  本制度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

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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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四)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及一般要求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

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深交所上市公司网上业务

专区和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深交所,报

送文件应当符合深交所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

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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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公告文件应当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对外披露。公司公告(监事

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向深交所报备。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

交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

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

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

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

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

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

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

者调研等形式,与特定对象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条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依照本制度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

大事件,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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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

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虽未达

到本制度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

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项,主

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章 信息披露内容及标准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

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

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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