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德新能源汽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诺德新能源汽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一月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5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6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3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4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8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22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9

九、基金收益分配…………………………………………… 35

十、基金信息披露…………………………………………… 37

十一、基金费用…………………………………………….. 39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41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42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43

十五、禁止行为…………………………………………….. 46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47

十七、违约责任…………………………………………….. 49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51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52

二十、其他事项…………………………………………….. 53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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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于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

集发行诺德新能源汽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诺德新能源汽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诺德新能源汽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诺德新能源汽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诺德新能源汽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

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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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德新能源汽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 18 层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成立日期:2006 年 06 月 0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8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 1788 号

   办公场所:杭州市延安路 368 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电话:0571-88261373

   传真:0571-88268688

   联系人:林彬

   成立时间:1993 年 4 月 1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268,696,778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

91 号

   经营范围:经营金融业务(范围详见中国银保监会的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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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德新能源汽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称“《运

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称“《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诺德新能源汽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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