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生堂: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23-25/F, Garden Square,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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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

             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生堂”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福

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就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

激励对象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期权注销”)及第

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期权行权”)的相关事项(以下简称

“本次期权注销及行权”)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以及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二)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期权注销及行权相关事

项所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披露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

                   1

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 公司向本所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五) 本所律师仅对与广生堂本次期权注销及行权事项有关的法律专业事

项发表意见,不对其他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六)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

明;

  (七)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广生堂本次期权注销及行权相关事项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广生堂本次期权注销及行

权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1、2020 年 4 月 14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

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

事项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0 年 4 月 15 日起至 2020 年 4 月 24 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 年 4 月 25 日,公司披

露了《监事会对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

说明》。

    3、2020 年 4 月 30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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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于 2020 年 5 月 1 日披

露了《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

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0 年 5 月 12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

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

案》,根据《管理办法》、《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

司 2020 年 4 月 30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

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权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 2020 年 5 月

12 日为授权日,向 35 名激励对象授 2,800,000 份股票期权。公司独立董事对此

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5、2020 年 6 月 15 日,公司完成了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

的授予登记工作,向 35 名激励对象授予 2,800,000 份股票期权。

    6、2022 年 1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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