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36 证券简称:广生堂 公告编号:2022005
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符合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
人数为 22 人,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798,000 份,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50%,
行权价格为 31.23 元/份;
本次股票期权行权采用自主行权模式,本次行权事宜需在有关机构的手
续办理结束后方可行权,届时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本次可行权的期权若全部行权,公司股份仍具备上市条件。
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4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 2020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对符合行权条件的 22 名
激励对象第一个行权期内的 798,000 份股票期权(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50%)
办理行权手续,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20 年 4 月 14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
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
事项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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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2、公司将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自
2020 年 4 月 15 日起至 2020 年 4 月 24 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关于本次
激励对象的异议,并于 2020 年 4 月 25 日披露了《监事会对 2020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0 年 4 月 30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于 2020 年 5 月 1 日披
露了《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
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0 年 5 月 12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
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0
年 4 月 30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权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 2020 年 5 月 12 日为
授权日,向 35 名激励对象授 2,800,000 份股票期权。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
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
5、2020 年 6 月 15 日,公司完成了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
的授予登记工作,向 35 名激励对象授予 2,800,000 份股票期权。
二、董事会关于满足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行
权期的情况说明
(一)等待期已届满,进入第一个行权期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为自相应授
权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权日起满 12 个月并满足约定条
件后可以开始行权。其中,第一个行权期为自授权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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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至授权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行权比例为 50%。
公司 2020 年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的授权日为 2020 年 5 月 12 日,截至目前
该部分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已届满,已进入第一个行权期。
(二)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情况说明
行权条件 成就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足行权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形,满足行权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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