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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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1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法律意见书引言
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罗博特科”)的委托,担任其本次实行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
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对罗博特科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所涉及
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法律意见书所涉相关定义与简称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依据上下文应另作解释,或者已经标注之解释,
否则下列简称分别对应含义如下:
罗博特科/公司 指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指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
本次激励计划 指
激励计划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激励计划(草案)》 指
票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
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指
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指 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
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
激励对象 指 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
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
授予日 指
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授予之日起到
有效期 指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归属或回
购注销/作废失效的期间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限售期 指
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
解除限售期 指 持有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条件 指
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
归属 指
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第
归属条件 指
二类激励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
归属日 指
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26
《管理办法》 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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