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W&H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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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
之
法律意见书
致: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华康医疗”)、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以
下简称“主承销商”)委托,指派本所岳见山律师、刘迪律师对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事项及其所涉相关
事实进行充分尽职调查,并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44 号〕)、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 167 号])、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21 号)》
(以下简称“《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
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深证上〔2021〕919 号)》(以下简称“《发行与承销业
务实施细则》”)《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中证协发〔2021〕213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书
的出具,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本所已得到发行人及主承销商的保证,即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向本所律师提供
的文件和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且不存在隐瞒、重大遗漏、虚假及误导性
陈述。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
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
件的复印件作为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1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按照《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要求对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进行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必备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
起备案,本所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核查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
等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在上述声明基础上,本所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战略投资者基本情况
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投资者由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
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国联华康医疗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和无锡国联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康医疗专项资管
计划”和“国联创新投资”)组成。
(一)华康医疗专项资管计划
1、基本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国联华康医疗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成立日期:2021 年 12 月 30 日
管理人: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实际支配主体: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
员
2
参与人姓名、职务、认购规模与比例如下:
实际缴纳 资管计划 是否为发
序号 姓名 职务 出资金额 参与比例 行人董监
(万元) (%) 高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1 谭咏薇 1985.00 64.03 是
书
2 王海 副总经理、董事 120.00 3.87 是
3 张甜 内审部副经理 100.00 3.23 否
4 胡娟 财务部副经理 100.00 3.23 否
上海菲歌特技术负责
5 金爽月 500.00 16.13 否
人
6 于亚楠 上海区域销售负责人 295.00 9.52 否
合计 3100.00 100.00 -
注 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 2:华康医疗专项资管计划募集资金可全部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注 3:最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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