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民智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年1月修订)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

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

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

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

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

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主任在审计委员会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当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

权;审计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

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

主任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委

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所规定的不得

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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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

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审计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

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

员。

    第十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三条 董事会授权审计委员会按照其职责范围进行与其职责相关的调查。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如有需要,审计委员会可以

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收集、

提供审计事宜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其

他相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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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签署意见,

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

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

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临时会议须经公司董事长、审计委员会主任或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方可召开。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也可

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如遇紧急情况,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但会议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

说明。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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