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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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信息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
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信息。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及上述
事件的持续变更进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将要发生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
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或信息报告联络人,应当在当日内
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本制度对报告时限有特
别规定的事项,其报告时从其规定。
第三条 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级人员
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
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部门、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制
度所述信息报告义务人系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或公司,包括: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 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
(三) 公司派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 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所属子公司(含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负
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董事会秘书、报告人以及其他
因工作关系接触到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在
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应将信息知情人尽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
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
进展情况。
(一) 本制度所述“重要会议”,包括:
1、 公司及子公司召开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
2、 公司及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二) 本制度所述“重要交易”,包括:
1、 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
在内);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 提供财务资助;
4、 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赠与或受赠资产;
7、 债权或债务重组;
8、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与受让;
9、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11、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三) 公司拟发生的第(二)项所述非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及时报告: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3、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
以上;
4、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超过 100 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对相同交易类别下
的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公司或所属(控股)子公司发
生本条规定事项的参照本条标注执行。
(四) 公司或所属(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 第(二)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销售产品、商品;
4、 提供或接受劳务;
5、 委托或受托销售;
6、 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7、 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8、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9、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五) 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 公司或所属控股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
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2、 公司或所属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六) 诉讼和仲裁事项
1、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者市值 1%以上,且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报告义务人需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2、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3、 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4、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第 1 款所述
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 诉讼和仲裁事项的提请和受理;
(2) 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
(3) 判决、裁决的执行情况等。
(七) 重大变更事项
1、 变更公司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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