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铁股份: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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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之

      法律意见书

       二�二二年一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公司/天铁股份     指  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激励计划(草案)》  指

               励计划(草案)》

               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拟根据《浙江天铁实业股

本次激励计划      指  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实

               施的股权激励

               《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考核办法》      指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按照本次激励计划之规定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

激励对象        指  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

               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激励对象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

限制性股票       指

               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公司股票

本所          指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指派的经办律师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监管指南》      指

               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

               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接受天铁股份的委托,根据《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

则》及《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天铁

股份《激励计划(草案)》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天铁股份如下保证:天铁股份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

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

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

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做出判断的

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

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

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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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天铁股份本次《激励计划(草案)》所必备的法

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

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

  天铁股份系于 2011 年 12 月 28 日由浙江天铁实业有限公司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

的方式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经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证监许可[2016]2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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