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之
法律意见书
二�二二年一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公司/天铁股份 指 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激励计划(草案)》 指
励计划(草案)》
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拟根据《浙江天铁实业股
本次激励计划 指 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实
施的股权激励
《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考核办法》 指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按照本次激励计划之规定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
激励对象 指 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
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激励对象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
限制性股票 指
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公司股票
本所 指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指派的经办律师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监管指南》 指
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
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接受天铁股份的委托,根据《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
则》及《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天铁
股份《激励计划(草案)》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天铁股份如下保证:天铁股份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
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
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
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做出判断的
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
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
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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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天铁股份本次《激励计划(草案)》所必备的法
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
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
天铁股份系于 2011 年 12 月 28 日由浙江天铁实业有限公司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
的方式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经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证监许可[2016]2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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