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松股份: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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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贵司”或“公司”)委托,就贵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

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2 年 1

月 1 日在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包括了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及登记方法等内容,《公

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

议于 2022 年 1 月 20 日下午 15:30 在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回瑶工业园区公司会议室如期

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20 日 9:15

-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20 日 9:15 至 2022 年 1 月 20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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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为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81,737,30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5.8228%。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

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

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为 7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0,361,295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9.749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参与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5 名,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 132,098,60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5.5717%。

  3、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

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

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1,660,50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99.6684%;反对 428,9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3247%;弃权 9,2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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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1,313,0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

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534%;反对 428,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88%;弃权 9,2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8%。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监事薪酬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1,666,50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99.6729%;反对 432,1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3271%;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1,319,0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

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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