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贵司”或“公司”)委托,就贵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
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2 年 1
月 1 日在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包括了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及登记方法等内容,《公
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
议于 2022 年 1 月 20 日下午 15:30 在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回瑶工业园区公司会议室如期
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20 日 9:15
-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20 日 9:15 至 2022 年 1 月 20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为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81,737,30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5.8228%。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
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
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为 7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0,361,295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9.749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参与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5 名,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 132,098,60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5.5717%。
3、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
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
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1,660,50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99.6684%;反对 428,9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3247%;弃权 9,2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70%。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1,313,0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
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534%;反对 428,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88%;弃权 9,2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8%。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监事薪酬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1,666,50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99.6729%;反对 432,1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3271%;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1,319,0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
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6
原创文章,作者:hkdnat2,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baike.d1.net.cn/9382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