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目 录
目 录 …………………………………………………………………………………………………………….. 1
释 义 …………………………………………………………………………………………………………….. 2
一、 《审核问询函》第 1 题 ……………………………………………………………………… 6
(一)结合发行人与宁波铼微签署战略投资合作意向书及补充协议的具体内容、合作
最新进展等,说明与宁波铼微的合作期限、具体的合作内容、违约责任,对宁波铼微
增资后的持股比例,相关投资的资金来源,与宁波铼微的相关合作是否长期、稳定,
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 7
(二)结合本次募投项目产品的主要类别、应用领域、市场竞争情况、相关生产工艺,
宁波铼微业绩情况、主要产品性能、定价和具体销售情况、产品竞争优势等,说明宁
波铼微物联网射频前端分立器件和模组产品的相关设计、研发能力是否足以支撑本次
募投项目的实施,发行人向宁波铼微增资投产氮化镓中试线与本次募投项目的关联性,
宁波铼微物联网相关技术是否具有通用性,本次募投项目产品研发、设计是否存在障
碍 …………………………………………………………………………………………………………………………… 11
(三)结合中电港萤火工场与中电港的具体关系,发行人与中电港萤火工场合作意向
书的具体内容、本次募投项目主要产品情况等,说明中电港萤火工场拟提供核心元器
件的具体类别,提供技术培训服务、产品联合研发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期限,是否已明
确违约责任,双方合作是否稳定,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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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或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经发行人 2021 年第一次审议通过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实施
本次发行 指
的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的行为
经发行人 2021 年第一次审议通过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实施
本次发行上市 指 的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行为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天津经纬电
发行人/经纬辉开/公司/
指 材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上市公司
市,股票代码 300120
报告期/近三年及一期 指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 2021 年 1-9 月
2021 年 1-9 月 指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
深圳半导体 指 经纬辉开(深圳)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办法》/《管理办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法(试行)》
除有特别说明之外,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
见的简称、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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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GLO2021SZ(法)字第 0354-1-3 号
致: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经纬辉开”
或“公司”)与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
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注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股票上市规则》”)、《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
的监管要求(修订版)》(“《发行监管问答》”)、《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
披 露 的 编 报 规 则 第 12 号 ―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的 法 律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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