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金重工: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致: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的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电子文档或口头证言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陈述、

重大遗漏或隐瞒,所有副本材料与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告。

  本法律意见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不得

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

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

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2022 年 1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二)2022 年 1 月 6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站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其他

事项等内容。

  (三)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 月 21 日在辽宁省阜新市新邱区新

邱大街 155 号如期召开,公司全体董事共同推举赵月强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本所律师根据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2 年 1 月 12 日)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名册》,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法人股东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文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代理人身份证件、代理投票委托

书、股票账户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件、股票账户

卡、股东代理人身份证件、代理投票委托书等,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资格进行

了验证。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 86 名,代

表公司股份 301,844,22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4.32%;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现场

投票表决的股东和股东代表 6 名,代表公司股份 259,074,16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46.62%;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 80 名,代表公司股份 42,770,053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 7.6971%。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律师代表列席

会议。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和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法律意见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2.《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2.02 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2.03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2.04 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2.05 发行数量

     2.06 限售期

     2.07 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2.08 发行决议有效期

     2.09 上市地点

     2.10、募集资金用途

  3.《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4.《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5.《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6.《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

案》;

  7.《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8.《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由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提出,并在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进行了公告;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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