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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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要
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5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
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
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
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
并通过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八条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涉及董事的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九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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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资格;
(二)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
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的相关规定(如适用);(九)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业,不包括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第一款中“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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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重大业务
往来”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
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
事项;“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
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
的;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因连续两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
换,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
第十二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
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
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
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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