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氧股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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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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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

                之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2H0059

致: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杭氧股份”)的委托,担任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激励计划

调整及首次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的事项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2.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一切资料、

文件和信息,该等资料、文件和信息以及资料、文件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真实、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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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者原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

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3.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

见,不对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

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文件发表法律

意见。

  5.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授予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

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6.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材

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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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 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的授权与批准

  根据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

施本次激励计划及本次授予事宜,公司已履行下列法定程序:

  1、2021年11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在关联董事回避表

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1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

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

见,同意公司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2021年11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等议案并发表意见。

  3、2021年12月9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在关联董事回避表

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关于取消2021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部分提案并增加临时提案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2021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实施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一致同意公司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4、2021年12月9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等议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修订与实施将有利于公司

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2021年12月1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和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等相关文件。2021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10日,公司在公司内部公示了《2021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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