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氧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

“《试行办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经讨论后,基于独立判

断立场,对调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购

买董监高责任险等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限制性

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2021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

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首

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1月21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

合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禁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

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1月21日,

并同意以授予价格人民币13.15元/股向符合条件的661名激励对象授予1,827.3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延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

议案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延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

期及授权有效期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确保本次发行有关事宜的顺利进行,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延长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和相关授权有效期,

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拟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独立意见

  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购买责任

险,有利于促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合规履职,有

助于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权益,其决策程序合法、有

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前述

事项,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为《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

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名):

                          任其龙

                          郭  斌

                          刘  菁

                            2022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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