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瑞医疗: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相关情况说明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760        证券简称:迈瑞医疗        公告编号:2021-019

          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相关情况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

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修订和更新情况,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全

面梳理了现有的相关治理制度。通过对照自查,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于2021年4月

27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修订了部分治理制度,修

订后的制度全文已于2021年4月29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

  为便利股东更直观充分理解提案修订内容,现将待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制度修订情况

说明如下:

  一、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情况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修订前《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修订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 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

作出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期间,

不得低于10%。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监事会和召

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 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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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

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大会审议: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

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为计算数据;                 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万元人民币;              5,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相关的净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 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人民币;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 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过300万元人民币。              5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对值计算。

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 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

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 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披露交易标的最近一年

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    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

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 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

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 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提供评

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 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 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对于未达到本条第

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 一款规定标准的交易,若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

                     2

年。 对于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标准的交易, 要的,公司也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披露审计或

若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按照 者评估报告。本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

前款规定,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资产评 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

估机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具。

交易标的为“购买或出售资产”时,应以资产 交易标的为“购买或出售资产”时,应以资产

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 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

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 按交易类型连续12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

经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除应当披露并

30%的事项,除应当披露并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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