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锦能源: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山

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

称《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充分调动员工积

极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名单》与《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

符。

    (三)激励对象均在公司或公司的下属子公司工作,为公司或下属公司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骨干业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

员等。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四)列入《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均具备《公

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

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五)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

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

展,且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列入本

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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