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泽股份:万泽股份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534        证券简称:万泽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5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

会议于2022年1月2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2年1月17日以电子

邮件方式送达各位董事。公司董事8人,实际参会董事8人。会议的召开符

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事项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关于独立董事辞职及增补独立董事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2-006)。

  表决结果:同意:8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

修订)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

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原内容                   修改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1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股权激励;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股份的。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股份的。

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销。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

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2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对象提供的担保;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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