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特电机: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76     证券简称:江特电机   公告编号:临2020-004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基于对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

价值的高度认可, 为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计划以自有资金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含),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5.00元/股

(以下简称“本次回购”)。

  若全额回购且按回购股份价格上限25.00元/股和回购资金最高限额人民币4,000万元

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600,000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09%%,具体回购股

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公司控股股东江西江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以及实际控制人朱军先生、卢顺民先生在

回购期间无明确的减持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别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尚存在因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

顺利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本次回购存在因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尚存在因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决定

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等将导致本次回购受到影响的事项发生而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险;

  4、本次回购存在因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决策机

构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全部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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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的风险,存在回购专户库存股有效期届满未能将回购股份过户至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

划的风险。

  5、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决策并予以实施。本次回购不会对公

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2年 1月 19 日召开了

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独立董事已

对本次回购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此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现就相关情况

公告如下:

  一、本次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

司价值的高度认可,为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及优秀员工

的积极性,共同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结合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未来盈利能力

等方面,公司计划以自有资金通过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

划。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36个月内实施前述用途,未使用部分股份将履行相关

程序予以注销。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

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拟通过回购股份终

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经本所同意;

  5、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及价格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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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回购公司部分已发行的社会公众股

份。本次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5元/股(含),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未高于董事会通

过回购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实际回购价格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

权人员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如

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实施了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配股及其他除权除

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做相应

调整。

  (四)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1、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本次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含)且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含),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股份

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2、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已在境内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3、本次回购股份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4、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在回购价格不超过25元/股(含)的条件下,

若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4,000万元和回购股份价格上限25元/股测算,预计回购股份

数量约为1,600,000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09%;按回购总金额下限人民币3,000万

元和回购股份价格上限25元/股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200,000股,约占目前公司

总股本的0.07%。具体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股份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回购期限

期满或回购实施完成时实际发生为准。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如果

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实施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上限(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剩余资金不足

购买100 股股票视为达到回购的最终资金总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

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果公司决定提前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

日起提前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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