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先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有关
规定,作为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
真审阅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会议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的议案
鉴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持有的奉新县金源钾长石矿采矿证 2018 年 8 月 25 日已
到期,至今无法延续,市场价值较小。本次公司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 符合公司
发展战略,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其定价依据公允、公平、合理,
未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未发现有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将该
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事先认可意见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
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先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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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伟华 刘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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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 刚 王 芸
2022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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