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神通”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指引第 6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就江苏神通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进行了审慎核
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江苏神
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710 号)核准,
江 苏 神 通以 非 公开 发 行的 方 式向 18 名合 格 投资 者 合计 发 行人 民 币普 通 股
21,781,305 股,发行 价格为 每股 17.01 元 ,公司共 计募集 货币资金 人民币
370,499,998.05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 8,629,321.96 元(不含税),公
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61,870,676.09 元。以上募集资金于 2022 年 1
月 4 日到账,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2 年
1 月 5 日出具了“天职业字[2022]136 号”《验资报告》予以确认。
根据公司《关于 2021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公司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预案中拟用募集 调整后拟投入募
序号 实施主体 项目名称
资金投入金额 集资金金额
预案中拟用募集 调整后拟投入募
序号 实施主体 项目名称
资金投入金额 集资金金额
1 江苏神通 乏燃料后处理关键设备研发及产业化(二期)项目 15,000.00 15,000.00
2 无锡法兰 年产 1 万吨大型特种法兰研制及产业化建设项目 15,550.00 15,550.00
3 江苏神通 补充流动资金 6,500.00 5,637.07
合计 37,050.00 36,187.07
由于募集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现
阶段募集资金在短期内出现部分闲置的情况。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闲置原因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已使用募集资金 65,061,934.05 元,募集资
金专户余额为 305,438,064 元。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根据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暂未投入使用的募集资金出现暂时闲置的情况。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不影响公司正常生
产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公司将合理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增加资金收益。
三、本次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目的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需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逐步投入,本着股
东利益最大化原则,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上述募集资金项目
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公司合理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
(二)投资额度
公司、全资子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 3 亿元人民币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在董事会决议有效期内,该等资金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并于到期后归还至
募集资金专户。
(三)投资产品
为控制风险,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拟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的现金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
额存单等,产品发行主体为能够提供保本承诺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
闲置募集资金拟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1、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
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3、短期,不超过 12 个月。
上述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
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将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
公告。投资品种不用于以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为目的投资行为。
(四)投资期限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之内有效,公司及子公司可在期限内滚动
使用现金管理额度。
(五)决策程序
本次拟使用不超过 3 亿元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20%且不超过公司总资产的 15%,在董事会的审批权限
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实施方式
在额度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
文件。公司财务负责人组织实施,公司财务部门具体操作,董事会均予以认可。
(七)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及时披露具体现金管理
业
原创文章,作者:hkdnat2,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baike.d1.net.cn/9253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