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
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投资设
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核查与落实,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出现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要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赵世君:
2022 年 1 月 20 日
(此页无正文,为《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谢建伟:
(SEAH KIAN WEE)
2022 年 1 月 20 日
(此页无正文,为《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彭颖红:
2022 年 1 月 20 日
(此页无正文,为《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薛锦达:
2022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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