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瑞科技: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

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投资设

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核查与落实,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出现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要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赵世君:

                           2022 年 1 月 20 日

(此页无正文,为《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谢建伟:

(SEAH KIAN WEE)

                           2022 年 1 月 20 日

(此页无正文,为《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彭颖红:

                           2022 年 1 月 20 日

(此页无正文,为《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薛锦达:

                           2022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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