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18 证券简称:乐鑫科技 公告编号:2021-042
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1 年 10 月 25 日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100,212 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 80,112,969
股的 0.1251%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规定
的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权益条件已经成就,根据乐鑫信息科技(上
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5 日召开的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2021 年 10 月 25 日为预留授予
日,以 94.5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90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0,212 股限制性股票。现将
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 年 2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
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
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 年 2 月 26 日至 2021 年 3 月 9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
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 年 3 月 10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1-013)。
3、2021 年 3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2021 年 3 月 19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
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15)。
4、2021 年 3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与第一届监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
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1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届监
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
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
情况
鉴于公司已实施完毕 2020 年利润分配方案,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本激
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由 95 元/股调整为 94.5 元/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授予的内容与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
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
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
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
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
就。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原创文章,作者:第一财经,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baike.d1.net.cn/9237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