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浙江棒
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审慎分析,本着认真、负责、独立
判断的态度,对本次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征得本人的事先
认可。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议案,
关联董事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回避了表决。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及审议表决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2. 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是基于与交易各方审慎研究及友好协商的结
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鉴于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事项尚未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交易各方签署的相关协议均未生效,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事项尚未正式实施。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业
务开展、生产经营等方面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与交易各方签署相关协议
的解除协议,同时要求公司妥善处理好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后续事项。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终止重大资
产重组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张 诚 杨隽萍 孙建辉
2021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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