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丽臣实业股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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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1年10月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下称“《关联交易指引》”)和《湖南丽
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实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范围及条件
第三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应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其他业务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
信息泄露,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且符合以下
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
过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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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
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
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
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
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
争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所确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
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机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
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所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
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
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根据《上市规则》及《关联交易指引》的相关规定,进行下述
关联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
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
时,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公司可自行
审慎判断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披露。
第九条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且发生的交
易仅达到下列标准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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