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臣实业:《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1年10月制定)

湖南丽臣实业股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1年10月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下称“《关联交易指引》”)和《湖南丽

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实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范围及条件

               第三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应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其他业务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

信息泄露,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且符合以下

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

过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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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

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

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

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

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

争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所确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

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机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

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所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

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

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根据《上市规则》及《关联交易指引》的相关规定,进行下述

               关联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

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

               时,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公司可自行

               审慎判断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披露。

                第九条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且发生的交

易仅达到下列标准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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