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臣实业:《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21年10月制定)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2021年10月制定)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对外报送相关

信息及外部信息使用人使用本公司信息的相关行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公平信息

披露,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修订)》(以下称“《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

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

响的、准备公开但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业绩快报/

预报、统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所涉及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

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

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信息发生时,应当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并报送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送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和

临时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

泄露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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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披露前,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

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

资者调研座谈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

   第六条 在公司公开披露年度报告前,公司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

前报送年度统计/财务报表等资料。对于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年度统计/财务报表等无

法律法规依据的要求,公司应当拒绝报送。

   第七条 公司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

单位报送年度统计/财务报表等资料的,或公司在进行申请银行授信、贷款、融资、

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

当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及其关联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其控制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需向政府有

关部门报送内幕信息的,应当通过专人专车送达等恰当的保密方式传递内幕信息相关载

体;除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通过互联网向统计、税务等部门报送未公开的经营

财务信息外,禁止未经加密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中传递内幕信息。

   第九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报告相关信息的,提

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

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前,

应当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说明,经部门负责人(或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公司分管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审核后,由董事会秘书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将对外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示报

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公司对外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向接收方提供保密提示函(详见附件一),

并要求接收方签署保密承诺函(详见附件二),保密承诺函中应当列明接收、使用本

公司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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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

泄露其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制作的或在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中

涉及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限制信息知情人的

范围,并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

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公开披露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第十五条 如因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重大信息泄露,应立即通

知公司,公司应在获得信息后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同时督促

外部单位或个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

   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

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

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本公司将依

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送义务的责任人和联络人对履行信息报送义务承担

连带责任,不得互相推诿。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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