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内幕信息管理,
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
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指引》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行章程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
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涉
及本行的经营、财务或者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
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本行董事会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指引要求
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
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本行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本行董事会办公室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
协助董事会秘书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及报送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行主要股东、总行各部门、
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本行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相关中介
机构等,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及本办法,做好内幕信息的甄别及保
密工作,积极配合本行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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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行定期财务会计报告、主要会计数据和主要财务指标;
(二)本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本行的重大投资行为,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本
行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本行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
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四)本行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本
行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本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本行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本行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本行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行长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行
长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本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本行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本行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
与本行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本行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本行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本行减
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
关闭;
(十一)涉及本行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
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本行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本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本行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本行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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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行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
十;
(十六)本行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本行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本行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市场价格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信息。
本条所称“重大”、“重要”的金额判定标准依照相关监管规定、上海
证券交易所规则和本行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对相关事项的“重大”、“重要”
原则进行判定。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本行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直
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行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本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本行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行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职务或者因与本行业务往来可以获取本行相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本行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本行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相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
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本行如发生重大资产重组、高比例送转股份、导致实际控制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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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要约收购、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
股份事项的,本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
员:
(一)本行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本行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三)本行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
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本行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一)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
父母。
本行如发生除前款外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的其他事项,根据内幕信息的实
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视上海证券
交易所要求报送。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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