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内幕信息管理,

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

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指引》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行章程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

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涉

及本行的经营、财务或者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

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本行董事会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指引要求

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

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本行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本行董事会办公室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

协助董事会秘书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及报送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行主要股东、总行各部门、

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本行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相关中介

机构等,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及本办法,做好内幕信息的甄别及保

密工作,积极配合本行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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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行定期财务会计报告、主要会计数据和主要财务指标;

  (二)本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本行的重大投资行为,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本

行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本行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

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四)本行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本

行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本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本行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本行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本行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行长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行

长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本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本行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本行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

与本行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本行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本行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本行减

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

关闭;

  (十一)涉及本行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

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本行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本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本行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本行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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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本行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

十;

    (十六)本行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本行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本行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市场价格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信息。

  本条所称“重大”、“重要”的金额判定标准依照相关监管规定、上海

证券交易所规则和本行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对相关事项的“重大”、“重要”

原则进行判定。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本行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直

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行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本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本行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行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职务或者因与本行业务往来可以获取本行相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本行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本行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相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

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本行如发生重大资产重组、高比例送转股份、导致实际控制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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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要约收购、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

股份事项的,本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

员:

  (一)本行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本行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三)本行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

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本行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一)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

父母。

  本行如发生除前款外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的其他事项,根据内幕信息的实

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视上海证券

交易所要求报送。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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