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风动力: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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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零二一年十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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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2015 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有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

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

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

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

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

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

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1 年 10 月 12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载了《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

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务联系

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

权。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

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0 月 27 日 13 点 30 分在公司

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赖国贵先生主持。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27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 年 10 月 2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

午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27 日 9:15-15:00。

  (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

知所载一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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