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通光电: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制度(2021年10月)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规避铜铝市场价格波动给公

司生产、经营带来的负面影响,防范经营风险,规范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适应

风险管理需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期货交易所交

易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

限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全资

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等合并报表范围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公司在期货市场,仅限于从事套期保值业务,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2、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原则上只限于在境内期货交易所进行场内市

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如确需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须报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试行。

  3、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从事与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品种、

质量和规格相同、相近的期货品种,如铜、铝。

  4、无论采用何种套保方式,公司进行套期保值的数量须严格按需求量的合

理比例进行控制。

  5、期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

  6、期货与现货的交易方向须相反,避免敞口风险。

  7、公司套期保值需达到以下指标要求:

  1) 套期保值的有效性,达到 80-125%;

  2) 保值力度控制在合理范围,以避免套期保值不足或套期保值过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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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帐户,不得使用他人帐户进行套

期保值业务。

  9、公司应具有与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

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公司需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

常经营。

  10、鉴于用铜、用铝的子公司较多,公司将鼓励各用铜、用铝子公司,进

行联合套期保值。

  11、公司鼓励铜、铝的供应方与需求方,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 可由双方

约定由其中一方套保。

            第二章 套期保值业务流程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组织建立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成员由总

经理、财务总监、从事铜铝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子公司总经理组成,负责审批公

司套期保值工作有关的规章制度。

  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子公司应建立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 在公司期

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执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相关决议。期货套

期保值工作小组每年向公司董事会汇报上一年度套期保值业务情况,提交本年度套

期保值计划,开展本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人

员由子公司的总经理、销售副总、采购或供应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组成,

子公司总经理担任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组长,子公司总经理应具备一定的期货专业

知识和风险管理经验。

  第四条 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下设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作为其日常

办事机构,办公室负责人由采购或供应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五条 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结合公司/子公司远期订单锁定原材料价

格及数量要求、当前的市场价格行情及现货情况,制定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指令

单,报经公司/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批准后方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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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交易员根据批准的指令单,由风险控制员审核,经期货套期保值

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及所在公司/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批同意后交资金调拨员执

行付款,交易员根据公司/子公司的套期保值指令单选择合适 的时机向期货经

纪公司下达交易指令。

   第七条 每笔交易结束后,交易员应于 2 个交易日内及时将期货经纪公司

交易系统生成的交易账单打印并传递给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负责人、风险

控制员进行复核。

   第八条 会计核算员收到交割单或结算单并审核无误及时入账。风险控制员

监控保证金余额,确保不被强制平仓。会计核算员每月末与交易员核对保证金

余额。

   第九条 根据风险管理需要,在报经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批准后,可对

原来的套期保值指令单进行修正。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全年期货套期保值占用最高保证金额度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以内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公司全年期货套期保值占用最高保证金

额度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一条  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授权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负责具体执行。

各项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批准的套期保值计划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四章 授权制度

   第十二条 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根据公司/子公司提名的期货经纪公司,

从中选择确定期货经纪公司。

   公司/子公司与期货经纪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有关合同管理规定及程

序审核后,报经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批准后,由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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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子公司对境内期货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需

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授权期限。期货

交易授权书由公司/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发。

  第十四条 被授权人员应当在授权书载明的权利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

权利,只有授权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才能行使该授权书所列权利。

  第十五条 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授予权限应即时予以调整,

并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原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原授权书

授予的一切权利。

              第五章 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六条 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下设交易、资金调拨、会计核算、风

险管理四个不相容岗位。

  第十七条 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应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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