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石化:上海石化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年修订)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07 年 6 月 28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0 年 3 月 26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2 年 3 月 29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7 年 3 月 15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1 年 10 月 27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保护公司及其股东、债权人等的合法权益,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境内外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

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债务融资工具规则等

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除非文中另有所指,本规定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交易商协会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媒体

上、以规定的方式对外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

机构。交易商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单位、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公司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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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和公司实际控制人;

  (七)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

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八)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和职责的组织、实体或个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及董事的职责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制度实施情况进

行年度评估,并在年度报告内部控制部分中披露评估意见。

  董事长为公司实施信息披露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并对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条 监事会的职责

  监事会负责监督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对信息披露制度实施情况进行

年度评价,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报告中披露评价意见。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通报有关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

事项,已披露事项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已知悉的与其相关的公司关联人名单

及其关联关系告知董事会秘书室。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

严格执行关联交易的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

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对涉及可能对公司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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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信息的报道、偿债能力信息的报道予

以求证;组织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信息披露的业务培

训,并按要求将培训情况报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备案。证券事务代表

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可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相关会议,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

有文件。

  第九条 公司法定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为董事会秘书室,具体处理信息

披露事宜。其主要工作包括组织编写并发布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负责与

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联络,负责组织实施投资者关系和信息披露工作等。

与交易商协会的联络及相关文件的编制工作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

  第十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职责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分公司及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以及公司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秘

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分公司及子公司负责人为其所属部门和单

位信息披露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上述部门和单位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联

络人,负责所属部门和单位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及报送。各分公司及子

公司指定的信息联络人应将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时报送公司对应的职能部

门,职能部门信息联络人应将有关信息及时报送董事秘书室。

  (二)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一条所述的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偿债能力等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职责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实际控制人

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

指定信息联络人,组织、收集所属单位的基础信息,及时、准确地告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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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其是否存在与公司相关的应当披露的信息,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实际控制人

必须按照公司上市监管地的要求进行权益披露。

  (四)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的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

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股份

以上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如果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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