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米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促使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促进公司诚信自律、

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

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管理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二)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

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三)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

  (四)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

导;

  (五)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的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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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

发言。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 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建立与投资者相互理

解,相互尊重的良好关系;

  (二)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提高公司的诚信度,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

  (三) 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的透明度,改善公司的经

营管理和治理结构。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设置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公司董事会负责制

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监事会对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

监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包

括:负责组织拟定、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计划;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全面统筹安排并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评价

及考核体系;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参谋咨询;向公司高级管理层介绍公司信息披

露的进展情况及资本市场动态等。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系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和

日常工作机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

下开展信息披露工作,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财经媒体记者保持良好的日常沟

通与交流;具体落实公司各项投资者关系活动;及时总结并汇报资本市场动态及

投资者对行业与公司的看法及建议;参加公司重要会议,发挥参谋咨询的作用。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应当制订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和工

作规范。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

事、监事、高管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做专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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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

的信息披露指定联络人和投资者关系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信息收集整合,以

及与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日常联系;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保守商业机密

的前提下,各单位投资者关系责任人有责任向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提供有关信

息,保证信息及时、准确、完整。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三)证券分析师;

  (四)证券监管管理部门等相关监管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方针;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

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

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四)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动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的经营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融资、投资项目、重大重

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其

变化,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渠道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 股东大会;

  (三) 公司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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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e 互动;

  (五) 证券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六) 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

  (七) 沟通座谈;

  (八) 邮寄资料及互联网联系;

  (九) 电话咨询、传真和电子邮箱;

  (十) 广告或其他宣传资料;

  (十一) 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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