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米科技: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确保

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使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公

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并参照有关上市公司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关联人

  (一)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3、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4、与本项第 1 目、第 2 目和第 3 目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

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6、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7、由本项第 1 目至第 6 目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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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9、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

联人:

    1、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

排生效、实施后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2、交易发生之日前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

一。

  (三)公司与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所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

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人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兼

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三条   关联交易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

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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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

定的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十二)其他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二)平等、自愿的原则;

  (三)具有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

  (四)保持公司的独立性原则;

  (五)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得隐

瞒关联关系或者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六)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

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

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七)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股东及当事人就该事项进行表决

时,应采取回避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人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

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关联人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

用,或相互代为承担成本和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本单位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使用;

  (三)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人提供委托贷款;

  (四)委托关联人进行投资活动;

  (五)为关联人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六)代关联人偿还债务;

  (七)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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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够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与本项第 1 目和第 2 目所列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

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为与本项第 1 目和第 2 目所列法人或者组织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

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

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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