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新能: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2021年10月)

          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将可能

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

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

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各参股公司

(如有)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

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

息披露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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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公司

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七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

的申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

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章。

  第九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

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

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

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

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事会应当对

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

公章。

  第十一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

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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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或者审议未通过的,公司应

当披露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以及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

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六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公司预计半年度和季度业绩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

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达到本条规定情形。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他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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