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雷某某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并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案的处罚通告

雷某某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并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五条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及《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禁止采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禁止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违法当事人:

雷某某怀孕早期胎儿性别鉴定,女,汉族,1992年5月10日出生,原籍郴州市嘉禾县车头镇,现婚嫁蓝山县太坪圩镇。

黄某某,女,汉族,1985年5月28日出生,蓝山县太坪圩镇。

主要案情:

雷某某怀孕第三胎4个月期间,为了鉴定所怀胎儿性别,于2018年6月20日由黄某某介绍到郴州市苏仙区南塔路的某诊所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诊所医生王某利用B超为雷某某非法鉴定了胎儿性别,明确告诉其所怀胎儿为女孩,并收取200元鉴定费。之后,雷某某在蓝山县太坪圩镇计生办开具了引产证明,于2018年6月22日持引产证明在蓝山县妇幼保健和计生服务中心选择胎儿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案件处理情况:

雷某某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并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五条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及《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禁止采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禁止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根据《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二十三条和《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九条第二款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擅自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或者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被人口计生部门发现的,属较重违法行为,处罚基准: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雷某某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黄某某介绍雷某某进行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没有违法所得怀孕早期胎儿性别鉴定,其行为违反了《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根据《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二十条和《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八条:组织、介绍妊娠14周以上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没有违法所得的,属一般违法行为。处罚基准:每人次处2000元罚款。对黄某某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由于涉案的郴州市苏仙区南塔路的某诊所不在永州市蓝山县卫生计生执法管辖范围内,联系郴州市苏仙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协助查处非法采用超声技术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郴州市苏仙区南塔路的某诊所。

蓝山县打击“两非”联合执法办公室

2018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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