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景元中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南方景元中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2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3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0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1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4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8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2

九、基金收益分配————————————————— 28

十、基金信息披露————————————————— 28

十一、基金费用—————————————————– 30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32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32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3

十五、禁止行为—————————————————– 35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6

十七、违约责任—————————————————– 38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39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39

二十、其他事项—————————————————– 40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40

  鉴于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拟募集发行南方景元中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

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南方景元中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南方景元中高

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南方景元中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或“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

议;

  除非另有约定,《南方景元中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

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32-42 楼

  法定代表人:杨小松(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8]4 号

  注册资本:3.617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常克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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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托管协议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

  邮政编码:100808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7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810.3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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