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神戎发:董事会关于公司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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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公司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情形的说明

  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和支付

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甘肃省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药业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合计持有的甘肃普安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安制药”)95%股

权并募集配套资金。

  公司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规定之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如下情形:

 “(一)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二)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

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

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

资产重组的除外;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四)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

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六)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

法行为。”

  特此说明。

(本页无正文,为《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不存在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的说明》之签章页)

                 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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