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
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
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
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对公
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
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均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
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为在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领导班子成
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
4.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
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
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和独立董事、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6.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
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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